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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金融知识普及月活动宣传手册

发表时间:2022-09-27 09:04


2022年金融知识普及月活动宣传手册


一、私募基金知多少

u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u私募投资基金的类型:主要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产配置类私募基金

Ø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资产;

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向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资产;

Ø资产配置类私募投资基金主要采用基金中基金的投资方式,主要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跨类投资。

u私募投资基金运作主要分为募、投、管、退四个阶段,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Ø一是私募基金姓“私”。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Ø二是私募基金要登记备案。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但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Ø三是私募基金非“债”。私募基金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私募基金往往不具有固定收益证券之特点。

Ø四是私募投资重“匹配”。私募基金投资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从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三个方面规定了适度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同时,监管制度要求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要求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选择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要求投资者如实填写风险调查问卷,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要求投资者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Ø五是私募运作要“透明”。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安排基金托管事项,如不进行托管,应当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坚持专业化管理、建立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二、私募基金vs公募基金

u募集方式不同

Ø公募基金以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基金,因此发行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媒体等媒介公开宣传销售,投资者也可以在银行、券商或者其他正规渠道购买。

Ø私募基金只面对合格投资人非公开发行,并且法律规定不能通过公开宣传来募集资金。所以投资者们平时接触的基金,绝大多数都是公募基金。

募集对象及门槛不同

Ø公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社会大众,也就是普通老百姓都可以买,没有人数限制,门槛也比较低,一般是1000元起投,有的10元、1元也可以购买。

Ø私募基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具体来说要求个人金融资产超过300万元,或有近三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证明;而且投资门槛高,一般是100万元起投,规模越大门槛越高,有的甚至需要300万元以上。

u信息披露方式不同

Ø公募基金面向大多数投资者,因此证监会对其信息披露的要求非常严格:有规定的季报、半年报、年报,并需要对投资标的、投资组合、产品净值、持仓比例、利益分红、前十大重仓股等信息进行详细地披露,从而让信息达到有效性、明确性和易获取性。

Ø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比较低,一般不披露持仓。对于投资标的、投资组合、投资项目、产品净值、何时申购赎回、具体操作等这些也没有明确的要求,所以保密性更强。

u管理费收取方式不同

Ø公募基金通常不收取业绩报酬,主要收取管理费,以及交易产生的申购费、赎回费等。并且由于公募基金的管理规模通常比较大,所以收取的这些管理费用也比较低。

Ø私募基金也可以收取管理费、申购费、赎回费等,但这些不是主要的收入来源。私募基金主要靠收取业绩报酬,也就是从盈利部分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提成。这种情况下,私募公司就必须始终站在投资人的立场上持续为其获取收益,对基金经理的管理能力也是种考验。




总的来说,相比于公募基金,私募基金投资限制少,操作灵活的特点对投资者和基金经理而言都提高了一定的门槛,要求投资者具有一定的资产实力和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同时也对基金经理的投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伪私募”有哪些特点?

u公开募集。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没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u保本保息。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以投资标的大股东个人担保、投资标的关联机构担保等方式,承诺给予投资者保本、承诺给予投资者固定收益、承诺定期付息等

u名基实贷。没有主动的风险管理,约定由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投资标的大股东或关联方溢价回购,从而达到变相从事放贷业务的目的。

u未到协会备案。以私募基金名义宣传、募集,但并未到基金业协会办理产品备案手续

四、“伪私募”风险警示案例

u案例一、管理人登记当“招牌” 暗度陈仓“吞”资金

Ø【案情简介】

深圳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通过监管核查发现,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8只“私募基金产品”均未在中基协办理备案手续,同时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占“基金”财产,将2只“基金”的2250万元投资款转至X某、D某个人银行账户。直至案发,上述款项均未归还。

Ø【风险提示】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承担私募基金自律监管职责。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的登记备案不是行政审批,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也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现实中,某些动机不纯的私募基金机构,会通过虚报信息骗取登记备案、先备后募、备少募多等各种手段,利用“登记备案”来不当增信,投资者要理性看待“登记备案”。投资前可以通过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核查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情况,投资之后也要及时了解所购买的私募基金的备案情况,核实信息是否准确一致,否则,应及时向中基协或监管部门反映。

u案例二、名人站台
“画大饼”
假借私募搞“传销”

Ø【案情简介】

M某通过成立多家子公司及分公司形成“众筹集团”模式,并通过旗下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D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备案发行G基金产品。以M某为首的管理层通过研究制定传销组织体系,以募集资金总额的30%作为佣金(即返利款),并将发展会员数量作为业绩标准,将佣金层层发放给各级代理人。其后,传销体系中的各组层通过在全国各地组织召开项目投资说明会、推介会、报告会,以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共同发起的“G基金”为宣传噱头,通过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向社会不特定、非合格投资者大量募集资金。经公安机关侦查破案,该组织发展注册会员有3万余人,共收取传销资金23.17亿元,受害投资者众多、财产损失大。

Ø【风险提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募投资基金是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投资者应注意:(一)私募基金最大的特征,就是只能私下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不能公开宣传、推介、打广告,如遇到大张旗鼓地宣传推广,需要提高警惕了;(二)擦亮眼睛,谨防各种以会员入会、众筹、传销等不符合私募基金投资回报逻辑的非法集资活动,私募基金投资者收益主要来自扣除私募管理费、提成之后的项目实际投资收益,任何不正常的私募基金利益分配方式都需要审慎考虑。

u案例三、完美兑付”不完美
“稳赚不赔”不可信

Ø【案情简介】

承诺保本保收益是多数不法分子利诱投资者的重要手段。F集团及其旗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多个环节以多种形式承诺到期还本付息、高收益等为诱饵,通过夸大投资项目价值,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非法募集资金:(一)在产品设计环节,通过保证函、流动性支持函、股份回购承诺等方式,向投资者变相承诺保本保收益;(二)在产品宣传环节,频繁在其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开发布“XX基金产品如期足额兑付”等诱导性宣传文字,其销售人员通过微信及口头等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以及最低收益,或者以所有历史基金产品均“完美兑付”来暗示投资者其发行的产品都会“完美兑付”;(三)在产品兑付环节,完全按照产品预期收益率兑付而未考虑产品的实际盈亏情况,以获得投资者的信任。

Ø【风险提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注意:(一)私募基金不是“债”,不具有固定收益证券的特点,不要轻信任何形式的保本保收益承诺,需要警惕保本保收益的背后,很有可能将遇到管理人募资困难或非法集资等风险;(二)不贪图高息回报,投资有风险,管理人承诺过高的预期收益率,很有可能是个利诱的陷阱;(三)如遇投资纠纷,私募基金管理人作出的保本保收益承诺有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投资者需自行承担投资亏损。

u案例四、未经登记“伪私募” 实为非法集资坑

Ø【案情简介】

B基金管理公司在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手续的情况下,在产品宣传册上私自使用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编号,冒用C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名义发行多只私募基金产品;并以向F新材料公司法人股东G矿业公司出借资金的方式,向F新材料公司投资,非法募集资金7900余万元,案发后,公安部门仅追回资金1600余万元。

Ø【风险提示】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管理人登记,同时,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投资者在进行私募基金投资前,应注意核查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情况,可以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综合查询系统”,查询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情况。

u案例五、移花接木“代”投资 资金托管留“后门”

Ø【案情简介】

G投资管理公司委托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Q银行担任托管人,在其发行的A契约型私募基金(下称“A基金”)尚未完成备案时,为了完成投资计划,将其发行的B契约型私募基金(下称“B基金”)代A基金支付出资款,而该行为并不符合B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范围。

在A基金完成备案后,G投资管理公司将A基金银行账户中2.7亿元转至关联公司M贸易公司账户,M贸易公司将账户中2.7亿元中的0.5亿元转至B基金银行账户,剩余约2.2亿元资金最终转至H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企业以及若干自然人的银行账户。上述资金的运用不符合A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的约定,被G投资管理公司挪作他用。

Ø【风险提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募集账户管理和基金托管是保障基金财产独立和安全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机构签署托管协议,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用于托管资金的归集、存放与支付,托管机构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投资者应注意:一是私募基金应委托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可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进行查询;二是除特殊情况外,私募基金不强制要求托管,如私募基金合同中约定不进行托管,也应当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三是托管人职责不完全等同于管理人职责,不迷信“托管”,谨防不法分子以“XX银行/券商托管”为宣传噱头,不当增信;四是投资人应仔细核对合同中的打款账户是否为募集账户,对于要求打款至基金管理人及个人账户,要予以警惕、坚决拒绝。

u案例六、“政府项目”拉大旗 假“PPP”真“骗骗骗”

Ø【案情简介】

J集团自称是一家综合性的现代城市发展集团,打造融合“PPP+产业化+金融化”的投资、建设、运营全生命链项目,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旗下拥有多家上市公司、5700亿政府订单、累计管理资产规模超700亿等。

J集团通过旗下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公司,以各种政府“PPP工程”名义,发行数百只私募基金,通过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将长期产品拆分成短期产品,且多数基金并不标明具体投向标的,并变相承诺保本付息、年化收益率在10%-12%之间,采用设立子母基金等方式将募集资金归集形成资金池,非法集资达数百亿元,造成众多投资者重大损失。

Ø【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当注意:(一)采取任何途径或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和推介私募基金产品,一定要予以高度警惕;(二)基金产品的投资期限通常在3-5年,宣传基金产品期限灵活的,需慎重选择;(三)不要被各种与政府合作的美丽外衣迷惑,衡量投资风险的最关键因素,是底层标的盈利的合理性,而不是仅仅看发行机构的规模、年化收益的高低以及保本保收益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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